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交通肇事罪(2021)黔0303刑初260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
指定辩护人罗涵,女,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赵某积极拨打急救电话抢救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事实,审理中认罪认罚,结合其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以及指定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贾怒
二0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王佳懿
书记员杨天云
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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