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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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盗窃罪(2021)辽0303刑初200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某,男,197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因盗窃,于2003年被劳动教养两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监视居住。
指定辩护人潘士江,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6日凌晨,在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人于强用竹竿将监控挑开,将被害人王某1的猛禽车前、后共三台LED车灯偷走。经相关部门估价,制定价格认定结论:PIAA,型号RF18白光一个,生产厂家日本,北极之光户外射灯2个,有实物,有购买证明,购买日期2018年10月,基准日2020年9月7日。市场参考价格人民币贰仟壹佰贰拾贰元整(¥2122.00)。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户籍证明、刑事制裁检索证明书、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车辆信息、买卖协议、视频监控照片、证人王某2的证言、被害人王某1陈述、被告人于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视听资料、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于强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关于指定辩护人潘士江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审判长高朋安
人民陪审员白芸非
人民陪审员李芸
法官助理陈爽
书记员畅诚蕊

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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