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2021)宁0423民初610号
原告:刘某1,住宁夏隆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某,宁夏综义(固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2(系原告儿子),大学专科,住宁夏隆德县,现住宁夏银川市。
被告:隆德县渝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原隆德县农田水利基建队)。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宁夏古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驳回原告刘某1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7元,由原告刘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明
书记员王娟
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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