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2、李某1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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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民事(2021)辽01民终81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2,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峰,辽宁润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1,女。
法定代理人陈某,女。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1母亲陈某与被告李某2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5年11月6日经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李某1由陈某抚养,李某2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300元。2018年9月26日,原告李某1以李某2为被告提起抚养费纠纷诉讼,要求增加抚养费,报销补课费和医疗费,经审理,法院依法作出(2018)辽0106民初106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某2每月给付李某1抚养费2200元;并一次性给付医疗费695.3元。判决书送达后,李某2不服,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法院依法维持原审判决。现因学费等事宜,原告法定代理人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学费21000元,根据原告方提供的专用收款收据,原告现在东北育才外国语学校就读,每年学费为21000元,庭审中被告不同意支付该笔费用,认为抚养费包含学费,法院认为原告选择的虽然是私立高中,学费较高,但原告对学校的选择并非任意的,而是充分综合考虑个人中考成绩、志愿录取情况及今后的发展作出的选择,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当承担学费一半10500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学费直到原告高中毕业的主张,因后续学费未实际发生,故本案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及配眼镜费用,法院认为父母一方支付的抚养费中应涵盖上述费用支出,故对原告方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李某1学费10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由被告李某2承担。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婚生女的中考成绩、志愿录取情况及今后的发展,根据婚生女的实际需要等各方因素认定上诉人承担学费一半10500元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李某2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洋
审判员刘晶
审判员吴永梅
书记员马晓玲

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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