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桦甸丰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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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劳动争议(2021)吉0282民初1940号

原告:赵某,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现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吉林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桦甸丰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新能源产业园(公吉乡)。    
法定代表人:姚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迎喜,吉林勤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定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2015年赵某到丰泰热电公司汽机分厂从事司助工作,并于2015年7月23日与丰泰热电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5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合同约定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定时工时制。2018年6月29日,双方续签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8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2021年3月16日开始,赵某未到丰泰热电公司工作,并于3月25日通过邮寄方式向丰泰热电公司送达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但丰泰热电公司拒绝接收。    
另查明,丰泰热电公司自2018年12月开始没有为赵某缴纳养老保险、从2019年12月开始没有为赵某缴纳失业保险、从2018年9月开始没有为赵某缴纳住房公积金,且未支付赵某2021年2月份2994.86元、3月份工资854.93元。2015年6月至2021年3月,丰泰热电公司按200%的标准支付赵某法定假日加班费。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一、赵某要求解除与丰泰热电公司的劳动关系的主张,本院认为,双方续签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21年5月31日,赵某于2021年3月16日后未在丰泰热电公司工作,并于3月25日通过邮寄方式向丰泰热电公司送达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应认定赵某与丰泰热电公司的劳动关系已解除,赵某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及丰泰热电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主张均不予支持。二、赵某要求丰泰热电公司补缴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且《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二)》规定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补足社会保险费的,应由社会保险征缴机构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社会保险待遇纠纷。根据上述规定,赵某的该项诉讼请求应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范围,不属法院受理范围,应予驳回。三、赵某以丰泰热电公司未足额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本院认为,虽丰泰热电公司未按时为赵某缴纳社保保险费,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故赵某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四、赵某要求丰泰热电公司支付2015年6月至2021年3月法定假日补贴差额部分的主张,本院认为,《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另行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丰泰热电公司抗辩已发放基本工资,只需要另行支付200%的法定假日补贴,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其抗辩意见本院不予以支持,赵某的该部分主张应予支持。因赵某2020年4月至2021年2月的月平均工资为2597元,故丰泰热电公司应支付赵某的法定假日补贴为7641.75元[(2597元÷21.75天)×64天],赵某主张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桦甸丰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赵某2021年2月份、3月份工资合计3849.79元;    
二、被告桦甸丰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赵某法定假日补贴7641.75元;    
三、驳回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桦甸丰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冰茹
书记员    范晓菲
 

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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