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某非法采矿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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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非法采矿罪(2021)沪7101刑初65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某,男,196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辩护人于小强、陈昌辉,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上旬,被告人蔡某某经宋某某(已判决)事先联系并安排,作为环航19船管事上船,在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船长高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前往台湾浅滩附近水域,通过事先联系货主获取接砂点坐标、采砂船名称及甚高频联系号等方式,装运他人非法开采的海砂。期间,被告人蔡某某指使船上人员在到达接砂点附近关闭AIS、更改航海日志接砂点,与采砂船取得联系后,由采砂船轮流开采海砂后过驳至环航19船。
2020年8月13日23时许,中国海警根据线索在吴淞锚地附近水域欲对具有非法运载海砂嫌疑的环航19船检查,该船拒不停船。期间,被告人蔡某某毁弃船上公用电话及航海日志等证据,指使船上人员驾船向太仓逃离。次日凌晨,海警在浏河锚地水域逼停该船并登临检查,查获船上海砂并将被告人蔡某某抓获归案。
经检测,环航19船所载海砂为细砂,二氧化硅含量为64.8%,重56,208公吨,已由宝山海警局依法扣押并拍卖。经认定,涉案海砂的出水价为1,060,926元,淡化海砂扣除淡化加工费后的价值为2,473,152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人高某某、王某1、张某某、王某2、曾某某、司某某的证言,接砂点坐标、环航19船8月拉砂航迹、AIS轨迹定位照片、指认关闭AIS的照片、指认AIS静态参数照片、出发位置指认照片、发现位置照片、查获位置照片、接砂位置及位置说明照片,执法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现场笔录、情况说明,计量笔录、水尺计重计算单、重量证书、提取笔录、砂样照片、品质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评估意见书、拍卖完成情况报告,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海砂采矿许可证及海域使用权证有关事宜的复函、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海砂采矿许可证及海域使用权证有关事宜的复函,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手机取证报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伙同他人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蔡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能当庭认罪悔罪,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但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对其不宜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预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4日起至2022年4月13日止)。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江涛
人民陪审员彭致坚
人民陪审员顾寅六
书记员李艳杰

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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