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1)粤0307民初11687号
原告:黄某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紫金县。
委托代理人:尧某某,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翁某某,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
被告刘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黄某某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9年5月1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的99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99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晓蓉
书记员肖锦
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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