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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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1)陕0825民初3534号

原告李树俊,男,
被告杨志和,男,

经庭审查明:2011年8月20日(2011年农历7月21日),被告杨志和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8000元,并出具借据一支。借款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追偿。
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原告提交的借据等证据附卷作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原、被告发生的借贷关系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因此原则上应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李树俊诉被告杨志和欠其借款未还之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据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所诉借款本金8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诉请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因借据中未书面约定借款利息,故本院对原告诉请的利息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志和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李树俊借款8000元;
二、驳回原告李树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杨志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姜明
人民陪审员沈星宇
人民陪审员屈琛
书记员张婷

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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