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与王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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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离婚纠纷(2021)辽0115民初4077号

原告:沈某,女,197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现住沈阳市辽中区。
被告:王某1,男,197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沈阳市辽中区农业技术推广与行政执法中心工作人员,户籍地沈阳市辽中区,现住沈阳市辽中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经人介绍自愿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二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一名男孩王某2。婚后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口角,致夫妻之间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并分割共同财产及债权。案经开庭审理,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认为双方感情没有破裂。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孩子出生证明、房屋产权证等证据,已经当事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又生育一子,虽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已经共同生活了多年,感情并未达到破裂之地步,本院应给予双方和好的机会,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珍惜彼此之间的夫妻感情,互相谅解,加强沟通与交流,双方是可以和好的。据此,原告提出的离婚理由不充分,故对原告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沈某要求与被告王某1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佟助刚
法官助理张元峥
书记员王一帆
 

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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