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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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危险驾驶罪(2021)甘1226刑初109号

公诉机关礼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住甘肃省陇南市礼县。2018年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30日被礼县××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礼县××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7日被礼县检察院取保候审,2021年7月13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30日00时许,被告人张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摩托车行驶至礼县路段时,被礼县××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处,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值为112.3mg/100ml,遂被带至礼县第二人民医院进行血样采集并送检,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5.39mg/100ml。
上述事实,经查证属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保证书、被告人张某身份信息、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驾驶证信息查询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讯问笔录,现场查处照片、血样采集照片,被告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文书,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格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确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礼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在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亚莉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佩
书记员石可欣
 

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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