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张某1等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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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交通肇事罪(2021)鲁0883刑初326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女,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邹城市。系被害人张某4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男,198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邹城市。系被害人张某4之长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2,男,198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邹城市。系被害人张某4之次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3,男,198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邹城市。系被害人张某4之三子。
共同诉讼代理人刘志云,山东太阳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瑞庆,男,1985年5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滕州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滕州市。因本案于2021年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邹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王飞,山东雨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微山县华力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思胜,该公司经理。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微山支公司。
负责人高玉阁,该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李青,该公司职工。

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瑞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复核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尸体检验报告、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张某1证言、某某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张某4出生于1955年3月2日,其与配偶育有子女张某1、张某2、张某3三人。肇事鲁H67B62重型半挂牵引车/鲁H×××××重型自卸半挂车所有人为李瑞庆,该车辆挂靠微山县华力运输有限公司经营并登记在该公司名下。鲁H67B62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微山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100万元),保险期间自2020年10月24日至2021年10月24日。本院认定本次事故造成被害人张某4死亡产生的损失如下:1、死亡赔偿金655890元(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726元/年×15年);2、丧葬费42044元(山东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4089元÷2);3、处理丧葬事宜人员交通费1000元(酌定);4、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1078元(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726元/365天×3天×3人)。以上总计700012元。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被扶养人陈某生活费136455元,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交陈某丧失劳动能力的有效证明,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在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记载陈某已自1990年5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故该部分损失尚无法确定,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该部分主张不予支持;主张的精神抚慰金30万元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亦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瑞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瑞庆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李瑞庆因交通肇事致被害人张某4死亡,据此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损失依法应予赔偿,但超出法律规定部分不予支持。由于涉案肇事车辆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微山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瑞庆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1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止);
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微山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张某1、张某2、张某3因张某4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00012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长刘建锋
人民陪审员孙灿
人民陪审员朱东升
法官助理郭万贞
书记员赵慧

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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