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兰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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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1)甘1027民初1954号

原告:李某,汉族,下岗职工,住甘肃省镇原县。    
被告:兰某,汉族,下岗职工,住甘肃省镇原县。    
被告:张某(兰某之妻),女,197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甘肃省镇原县孟坝镇王地庄行政村李山自然村。    

本院认为,兰某承认李某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李某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李某与兰某自愿达成借款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兰某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属违约行为,故李某主张清偿借款本金70000元的请求,理由充分,予以支持。李某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主张支付利息5000元,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利息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兰某辩称经济困难,请求延期清偿,因李某不同意,该辩解理由无事实依据,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二款、第六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兰某清偿李某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5000元,合计7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8元,减半收取计1339元,由兰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鸿
法官助理    王乐
书记员    成钊
 

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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