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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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交通肇事罪(2021)甘1222刑初31号

公诉机关文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1,男性,出于1997年6月29日,居民身份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甘肃省文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21年3月2日被文县gong'an局取保侯审。
辩护人:薛某陇南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1日10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1驾驶×××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文州路由文县县城驶往XXX村方向,行驶至XXX桥头西南150M水毁路段处时,与李某驾驶的×××号劲隆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李某当场死亡,王某1、冯某(乘车人)受伤、两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文县gong'an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1承担本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1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庭审中被告人王某1不持异议,并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文县gong'an局交警大队以第62262612021000000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及机动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物品清单、赔偿协议及收条、谅解书;被告人王某1的供述及辩解;证人冯某、韩某、关某、王某2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甘天辰司鉴所【2021】痕鉴字第0010号、第0011号鉴定意见书、(陇)公(刑)鉴(尸检)【2021】3号鉴定意见收书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高守国
人民陪审员徐伟
人民陪审员田华
书记员牛娜娜

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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