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危险驾驶罪(2021)粤0105刑初800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蓝某,男,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梅州市人,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因本案于2021年2月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春婉,广东粤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6日23时28分许,被告人蓝某酒后驾驶粤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海珠区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蓝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85.8mg/100mL。
上述事实,有随案移送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蓝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蓝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惟被告人蓝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蓝某自愿认罪认罚,其认罚的量刑意见与公诉机关的精准量刑建议达成一致,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公诉机关的精准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蓝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蓝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陈澎
书记员伍诗琪
郭艳芬
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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