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盗窃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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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城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盗窃罪(2021)辽0682刑初112号

公诉机关凤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2003年2月7日生于辽宁省凤城市,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凤城市凤凰城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监视居住,2021年1月4日被抓获,同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丹东市看守所。
辩护人安东,辽宁科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凤城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间,被告人李某先后五次在凤城市凤凰城区唯郡城市广场大玩家游乐场内,盗窃收银台内现金共计人民币4300元,所获赃款被其挥霍。
2020年11月末至2021年1月4日间,被告人李某先后六次到凤城市凤凰城区胡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内盗窃废铁1000余斤,盗窃后将废铁卖出,所获赃款1000余元,均被其挥霍。其最后一次盗窃的阀门5个、铁皮圈3个、铁皮100余斤,被侦查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给失主胡某。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被抓捕并于被传唤至某某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经丹东市第三医院精神疾病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某案发时为“精神发育迟滞(轻度)”,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被害人姜某、胡某的陈述,证人代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高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现场指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结论明细表,精神疾病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资质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无利害关系证明,凤城市司法局关于未成年人李某社会调查评估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监控视频,前科劣迹查询表,未成年人成长经历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属实,应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4日起至2021年8月3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姜某人民币四千三百元,退赔被害人胡某人民币一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松琦
人民陪审员郭永波
人民陪审员李欣华
法官助理王冕
书记员姜女杰

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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