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王某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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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借款合同纠纷(2021)豫1623民初4041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81年7月15日生,住商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朋辉,男,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期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某甲,男,汉族,1993年11月7日生,住商
水县城关镇健康路西段105号,身份证号:。

依据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的法庭陈述,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2018年8月31日被告因急需周转资金,从原告处借款2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2019年12月偿还5000元本金,下余款项被告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原告出具的借据为证,双方借贷关系明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某本金1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0000元年利率24%自2018年8月31日暂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利息以本金15000元年利率24%自2020年1月1日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利息以本金15000元年利率15.4元%计算至2021年6月20日,自2021年6月21日起,以本金15000元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止)。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元,由被告王某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魏建军
书记员梁蒙蒙

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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