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与吕某某、沈阳赢易承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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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21)辽0111民初1287号

原告:吴某某,男,1958年4月1日出生,汉族,辽A×××××所有人,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华,沈阳市苏家屯区陈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吕某某,男,1986年3月8日出生,辽A×××××号司机,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被告:沈阳赢易承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临湖街道办事处胡家甸子村。
法定代表人:李君,该公司经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0月17日18时15分,在苏家屯区公里处,被告吕某某驾驶辽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辽E×××××车追尾原告吴某某驾驶辽A×××××小型普通客车,造成原告车辆受损。此事故经沈阳市某局交通警察支队苏家屯大队认定被告吕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吴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将受损车辆送至奇瑞沈阳天业4s店维修,拆解报价后被告不同意在奇瑞沈阳天业4s维修,原告支出拆解费2000元、停车费2000元。审理中,依据原告申请,本院委托辽宁新天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的车辆损失进行鉴定,经评定估算,委估的车辆于评估基准日的车辆损失价值为42115元。
另查明,赢易公司系肇事车辆辽A×××××号车所有权人,被告吕某某系雇佣司机。辽A×××××号肇事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公司只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车损2000元。

本院认为,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吕某某违规驾驶车辆,根据某机关认定,吕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应由车主赢易公司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全部的合理经济损失,赢易公司只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车损2000元,不足部分由被告赢易公司赔偿。关于原告主张的车辆损失费,经鉴定,原告受损车辆车损为42115元,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鉴定费,根据鉴定费票据,原告为鉴定支付鉴定费2500元,属于原告因本次事故引发的合理支出,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拆解费2000元、停车费2000元,系原告因事故实际支出,相关发票予以佐证该费用已实际发生,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替代性交通工具,合理的事故处理时间和维修时间内发生的租车费用据实计算,原告应提供租车合同及租金发票等,原告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拖车费500元,有相关票据予以佐证,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沈阳赢易承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吴某某车辆损失费40115元、鉴定费2500元、拆解费2000元、停车费2000元、拖车费500元,合计4711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3元,减半收取计556.5元,由被告沈阳赢易承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巍
书记员87636355943600徐睿

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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