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事(2021)豫1623民初4289号
原告:王某,女,汉族,1981年1月17日生,住商水县。
被告:李某,男,汉族,1977年3月15日生,住商水县。
综合原、被告的陈述及本院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2001年原、被告共同生活并举行农村婚礼。××××年××月××日生育长子李晓阳,××××年××月××日生育次子李恺悦,双方于2013年12月9日在商水县民政局补办结婚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01年原、被告共同生活并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长子李晓阳,××××年××月××日又生育次子李恺悦,并且双方于2013年12月9日在商水县民政局补办结婚证。这说明双方的感情基础比较好。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只是缺乏交流沟通,才导致双方的婚姻关系紧张,但双方的矛盾并非不可缓和。只要双方今后加强沟通、坦诚相对,切实从对方的角度多考虑问题,互相体谅、相互迁就和相互包容,夫妻感情是可以修好的。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离婚,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故原告的相关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海山
书记员郭婷婷
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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