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某、汇丰环球客户服务(广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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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劳动争议(2021)粤01民终90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区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汇丰环球客户服务(广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京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婧,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骏,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理由:双方对第六项至第七项有异议,其他项目无异议。
一、仲裁情况:区某于2018年6月4日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以区某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穗劳人仲案不(2018)17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诉讼请求:略。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区某、汇丰公司于2003年4月29日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署地在广州。
四、工作地点:约定工作地点在佛山市。
五、计算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工资基数系6842.84元、年限系15.5年。
六、关于劳动关系解除问题:区某主张于2016年12月身份变更为香港居民,向汇丰公司人事部咨询并被告知劳动合同只需更新身份,不影响劳动合同履行。于是区某发送邮件通知人事部及管理层高级主管区某身份变更一事,并申请无薪假期办理身份变更的手续。休假后区某正常上班,汇丰公司一直没有要求区某补交任何资料及办理任何手续,直到2018年3月,汇丰公司通知区某补交香港居民身份证/回乡证,并告知需要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且汇丰公司在区某为配合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而自费体检后,才告知区某需要变更合同,在劳动合同变更协商无法取得一致的情况下,汇丰公司与区某向12345市长热线三方通话咨询,得到答复: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汇丰公司却主张与区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区某身份正式变更为香港居民后为无效合同,不需要解除,不需要支付任何劳动补偿金。汇丰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17:00以区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对此,区某提交如下证据:1.《雇佣合同》;2.《劳动合同变更协议》;3.《电子邮件》(内容显示:区某于2016年11月30日16:52发送邮件“我已经向HR咨询,不需要辞职,只需要在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证后更新资料便可……现需要申请无薪假期由2016年12月12日至2016年12月30日出境办理证件”);4.《合同解除通知书》(内容显示:区某女士,您于2016年12月16日从中国居民身份变更为香港居民,但您未按照《员工手册》的规定及时向我司告知身份变更信息。我司在2018年3月才收到您提交的香港居民身份证明文件,并根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积极配合为您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但您明知必须在实际工作地点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一致的情况下方能办理就业证合法就业,却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这一法定条件办理就业证,导致公司至今无法为您办理就业证。您的上述行为使得公司与您履行劳动合同违反了《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构成《员工手册》第11.5条“其它”第8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政府有关履职监管指引或相关规范”,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因此,根据《员工手册》第11.5条以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司决定立即解除与您于2003年5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日为2018年8月1日。落款处加盖汇丰公司公章且区某签字确认签收);5.《谈话记录》。经质证,汇丰公司对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关联性不确认;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对证据4-5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
汇丰公司主张区某于2016年8月致电咨询汇丰公司人事部门,了解身份变更是否导致劳动合同、社保关系受到影响,其司告知区某申请假期的流程,并说明了身份变更可能导致用工方面发生变更,提醒区某注意事项;随后,区某并未告知其身份变更信息,汇丰公司直至2018年3月整理区某请假文件才意外发现;后区某拒绝配合办理就业证,导致双方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区某系香港居民,因其未取得就业证,其与汇丰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区某上述行为严重违反汇丰公司规章制度,汇丰公司有权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为证明上述主张,汇丰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如下证据:1.员工手册;2.签收确认函;3.2016年8月29日HR咨询热线录音;4.邮件;5.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6.通知工会的邮件及翻译件。经质证,区某对证据1-2表示员工手册未明确告知身份变更需要上交的资料,其已通过邮件主动告知身份变更的事宜;对证据3的关联性不予确认,其已在邮件中说明身份变更情况,汇丰公司应预知后果并应提前通知其合同需要变更;对证据4表示其无拒绝办理就业证,只是对劳动合同条款的变更无法接受;对证据5-6表示已签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汇丰公司在2018年5月份会议告诉其双方劳动关系自然结束,不需要出具证明解除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另查明,2018年3月汇丰公司通知区某补充正式变更身份的资料及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等相关手续,需将劳动合同签署地与工作地点调整为一致后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承接劳动关系的前提),并提出两种方案由区某选择,将劳动合同签署地与工作地点统一调整为广州或佛山。因区某认为两种方案均损害其利益,双方无法就此协商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区某自2016年12月13日成为香港居民,未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仍在汇丰公司处工作,区某、汇丰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区某因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而遭受的损害,一审法院认为,由于双方最终未能就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协商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规定,汇丰公司本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且应支付经济补偿金。鉴于目前提前三十日通知的做法已无实际意义,一审法院将区某的损失界定为一个月工资加上经济补偿金即112906.86元(6842.84元×15.5个月+6842.84元)。由于双方对于该损失均存在一定过错,一方面,区某未及时向汇丰公司告知其身份信息变更的具体情况,尤其系正式变更后未再次及时告知,另一方面,汇丰公司在知道区某即将要变更身份信息的情况下,也未及时跟进,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认定由双方各自承担一半责任。综上,汇丰公司应向区某赔偿损失56453.43元(112906.86元×50%)。
七、关于体检费用:区某主张的该项诉讼请求没有相关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双方的上诉以及答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汇丰公司应否向区某赔偿双方劳动合同无效而产生的损失以及承责比例。本院对上述争议焦点具体分析如下:
本案中,区某上诉认为系全部由于汇丰公司的责任导致双方劳动合同无效,因此汇丰公司应赔偿其全部112906.86元损失;汇丰公司则上诉认为其无需承担双方劳动合同无效所对应的相应责任。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双方自2002年2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区某于2016年12月16日由中国内地居民身份变更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区某在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之后,其在汇丰公司就业依法必须办理就业许可证。但双方并未办理就业许可证,故双方的劳动关系因区某未办就业证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对于未办理就业证致使劳动关系无效的责任问题。本院认为,区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入职近15年的员工,区某理应知悉其身份信息变更为香港居民时应当向用人单位予以告知。但从区某提供的现有证据而言,未能显示其在变更为香港居民身份后及时告知汇丰公司相应身份信息变更情况。根据一审已经查明的事实,汇丰公司在得知区某身份信息变化后,于2018年3月通知区某补充证实变更身份资料及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并告知区某劳动合同履行地与工作地点需一致后方可办理相应的就业证,对此,区某予以拒绝。综上,本院认为,汇丰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已经尽到了其配合办理区某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义务,且区某在其身份信息变更后未及时告知汇丰公司,其在汇丰公司告知其配合办理相应就业证时亦不予以积极配合,故区某应当就双方劳动合同自其身份变更为香港居民后而无效的事实承担全部责任,汇丰公司对于双方劳动关系无效的法律后果没有过错,其无需对区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存在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综上,汇丰公司上诉主张其无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区某上诉主张汇丰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其112906.86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区某一审时请求汇丰公司支付体检费用问题。鉴于区某在一审判决未支持其该项诉请后并未就该请求提起上诉,此为区某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对此予以照准,不再进行调处。

综上所述,汇丰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区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八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41266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区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均由区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杨玉芬
审判员康玉衡
审判员何润楹
书记员王威淞
黄翠婷

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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