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某某、林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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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容留他人吸毒罪(2021)湘0503刑初269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伍某某,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邵阳县,住邵阳市大祥区。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2月9日被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林某某,女,1985年2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邵阳县,住邵阳市大祥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林某某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伍某某、林某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伍某某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对被告人伍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对被告人林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伍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上缴国库。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1年3月24日起至2022年1月23日止。罚金限被告人伍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林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上缴国库。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1年3月24日起至2021年9月23日止。罚金限被告人林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何利华
法官助理刘慧隆
代理书记员郑诗雨

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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