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某1与罕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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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离婚纠纷(2021)云0828民初1105号

原告:罕某1,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哈尼族,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县。
被告:罕某2,女,1980年5月6日生,哈尼族,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县。

经庭审调查,依据法庭采信的证据及原告的合理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罕某1与被告罕某2自相认识,自由恋爱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于××××年××月××日自愿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滇2001澜新字第082号。××××年××月××日共同生育婚生子罕云,现已成年并独立生活。被告罕某2自2002年外出生活,至今未回,夫妻分居生活至今。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因被告未到庭无法查明。

本院认为,原告罕某1与被告罕某2自相认识,自由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但婚后二人因感情不和,被告罕某2独自外出生活,夫妻分居生活长达二十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应当准予离婚,故对原告罕某1请求判令二人离婚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罕某1与被告罕某2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罕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罗兰
书记员陈会芳

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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