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1与黄某2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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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2021)沪0115民特351号

申请人:黄1,男,197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黄某2(系申请人的父亲),男,194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黄某2诊断为血管性痴呆,目前无法言语和动作交流,情感功能受损显著,生活需要他人照顾。根据相关鉴定机构鉴定,被申请人黄某2已被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现申请人要求宣告黄某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黄某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保护其合法权利,应为其指定监护人。本院根据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予以指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黄某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黄1为黄某2的监护人。
鉴定费人民币3,150元,由申请人黄1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陆钰
书记员吴文荣

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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