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1)辽1224民初3944号
原告:李某某,男,1969年4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华,系辽宁通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曾用名杨浩),男,1988年9月7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昌图县。
被告:郭某,女,1987年6月1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铁岭县,现住昌图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杨某某、郭某系夫妻关系,2020年1月20日因经营需要资金周转在原告李某某处借款20,000元,按月利率1.2%计息,约定一年偿还,被告杨某某、郭某为原告李某某出具了借据一张,并在借据的欠款人处签名。2021年1月20日之前的利息2880元已给付完毕。现原、被告因借款给付事宜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杨某某、郭某拖欠出借人李某某借款2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二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据在卷为凭,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因原、被告双方关于此笔借款利率约定明确,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杨某某、郭某给付借款本金20,000元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某、郭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支付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20,000元;
二、被告杨某某、郭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支付原告李某某借款逾期利息,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0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
如果被告杨某某、郭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元,由被告杨某某、郭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蔡闯
法官助理孟佳
书记员陈会玲
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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