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离婚纠纷(2021)皖1321民初2199号
原告:高某1,男,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砀城镇红卫村13号1-12,现住砀山县经济开发区。
被告:赵某,女,198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本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2014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5年3月2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在砀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高某2,现随高某1生活。2018年6月份赵某在砀山县砀城镇双里庙小区经营优雅女王养生馆。高某1因夫妻间产生矛盾,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是否准许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条件。高某1与赵某2015年3月2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在砀山县民政局登记领取结婚证,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高某1在本次诉讼中举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但其所举证据无原始载体,无法核对其真实性,对高某1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婚姻当事人如有不当的行为,应以此为契机,深刻反省自己,认识自己的缺点,以家庭为重,互敬互爱,关心儿女,取得对方的原谅与谅解,使家庭回归自然,夫妻重归于好。婚姻是人生中的大事,应审慎处理,不应草率,当事人对夫妻和家庭中的矛盾,应找出原因,化解矛盾,不应以离婚的方式处理夫妻之间的纠纷。赵某应争取高某1的宽容与谅解,使夫妻重归于好,家庭和睦,为女儿高某2的健康成长营造较好的家庭环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高某1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高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法中
人民陪审员王雷
人民陪审员马琦亚
书记员胡露露
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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