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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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容留他人吸毒罪(2021)湘0503刑初264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2年9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邵阳市大祥区。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韩某某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上缴国库。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1年4月21日起至2022年2月20日止。罚金限被告人韩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何利华
法官助理刘慧隆
代理书记员郑诗雨

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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