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3、冯某1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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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赠与合同纠纷(2021)粤01民终127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3,男,194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1,女,195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灿权,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蒙某,女,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1,女,200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2,男,201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上述两名被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蒙某,个人信息同上,系两名被上诉人的母亲。
上述三名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少斌,广东法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梁某3、冯某1与蒙某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签订《关于房屋权属以及补偿分配协议》,对案涉房屋的权属、未来可能的征收和拆迁补偿进行约定,约定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何况,大同村委会已出具证明,证实双方是在该村委会、驻村律师主持调解下签订上述协议,表明双方当事人对协议内容有比较充分的了解,不存在某一方被欺骗蒙蔽的情形。梁某1、梁某2是未成年人,蒙某作为其法定代理人签订协议,为其争取案涉房屋的相关利益,故梁某1、梁某2有权作为《关于房屋权属以及补偿分配协议》的合同主体,享有相关权利。
根据房地产权证记载,案涉房屋层数为一层,建筑面积为105.8平方米,但是双方当事人均确认,协议签订之前该房屋已加建了二-四层。《关于房屋权属以及补偿分配协议》上没有特别言明是针对首层进行约定,则应理解为针对案涉房屋一-四层整体所作的约定。梁某3、冯某1上诉提出,案涉房屋二-四层均由其出资建设,本案属于赠与法律关系,其有权撤销赠与,该节上诉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梁某3、冯某1的其余上诉意见理据不足,本院均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梁某3、冯某1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梁某3、冯某1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黄文劲
书记员蔡晓静
黄坚鑫

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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