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婚姻家庭纠纷(2021)粤0105民初6081号
原告:黄某1,男,196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
委托代理人:黄宝怡(身份情况与原告黄宝怡一致),系原告黄某1姐姐。
原告:黄宝怡,女,196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被告:黄某2,曾用名黄晓敏,女,199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代理人:徐美霞,女,196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系被告母亲。
委托代理人:刘海林,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两原告与被继承人黄沛雄是兄弟姐妹关系。被继承人黄沛雄与徐美霞原是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女黄某3(被告曾用名)。黄沛雄与徐美霞于2011年7月12日经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黄沛雄与徐美霞自愿离婚。黄沛雄与梁瑞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梁瑞华与前夫生育一子王某。梁瑞华于2014年1月8日去世。黄沛雄于2019年4月15日因病去世。
据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6月11日向原告黄宝怡出具的荔人社信字[2019]51号《告知书》,主要内容为经查询,您弟弟黄沛雄养老死亡一次性待遇,已由死者的亲属黄某2提供相关材料于2019年5月28日成功办理。该局社保基金中心于2019年6月3日9:14分已通过电话告知您上述情况,同时根据您的诉求开具了《告知书》告知您弟弟黄沛雄养老死亡待遇已由死者女儿黄某2办理,并电话通知您可随时来我局社保基金中心签收《告知书》。等。
据社会保险机构于2020年9月4日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广州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告知证明》,主要内容为参保人黄沛雄44010319650514213X,死亡待遇于2019年5月29日到账,其中:城乡居民个人账户政府资助部分金额为2081.42元;城乡居民账户个人和集体返还金额为3027.06元;城保抚恤金金额为49308元;城保丧葬费金额为24654元;城保账户返还金额为18248.95元。支付银行账号为62×××01,支付银行为广州银行,支付户名黄某2。等。
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抚恤金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2014年7月1日,黄沛雄立下《遗嘱》,内容为本人黄沛雄在2012年11月28日因突发脑出血昏迷,经抢救治疗得以幸存,虽然保着性命,但半身瘫痪,经过10个月住院治疗,现在可以站立走路,但右手不能自主活动,更不幸的是妻子梁瑞华在2013年9月1日被确诊胃癌,经4个月的住院治疗无效身故了,在这艰难日子只好要求女儿黄某3尽抚养和照顾的义务,但遭到其拒绝,女儿还教我求助于我的姐姐。继子王某对我又不闻不问,漠不关心。现在我的生活全靠我的姐姐和哥哥资助和照顾,所以我现在立下遗嘱,我过世后将属于我本人的财产(包括广州市西华路冼家庄9号701房所属产权)留给兄长黄某1以作抵还兄长资助我夫妻治病和我的生活费用。
2018年1月22日,黄沛雄立下遗嘱,内容为这家屋西华路冼家庄9号701房,我黄沛雄死后留比女儿黄某2一人收。
原告黄某1与被告、案外人王某等继承纠纷,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登记在黄沛雄和梁瑞华名下的广州市荔湾区西华路冼家庄9号701房房屋,由原告黄某1继承20/32份额等。该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受理,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2019)粤0103民初7337号民事判决书,查明广州市荔湾区西华路冼家庄9号701房房屋登记在黄沛雄、梁瑞华名下,共同共有;认定黄沛雄所立的两份自书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两份遗嘱内容相抵触,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原告黄某1要求继承上述房屋没有依据,判决:一、被继承人黄沛雄、梁瑞华名下的广州市荔湾区西华路冼家庄9号701房房屋由被告继承1/2产权份额,由案外人王某继承1/2产权份额;二、驳回原告黄某1的诉讼请求。原告黄沛雄不服判决,提起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4日作出(2020)粤01民终15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黄某1与被告、原告黄宝怡、案外人王某等继承纠纷,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登记在黄沛雄名下的社保账户余额21276.01元、政府资助2081.42元由原告黄某1继承,被告应向原告黄某1返还;2、判令原告黄宝怡向原告黄某1返还被继承人黄沛雄的住房公积金2480.23元;等。该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受理,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2020)粤0103民初58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继承人黄沛雄遗下的城乡居民个人账户政府资助部分金额2018.42元,城乡居民账户个人和集体返还金额3027.06元、城保账户返还金额18248.95元由原告黄某1继承,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应向原告黄某1返还23357.43元;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原告黄宝怡应向原告黄某1返还从被继承人黄某1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36×××51、36×××67内转出的款项共10978元。
原告黄宝怡与被告、案外人王某、原告黄某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案外人在已继承的财产范围内向原告黄宝怡返还黄某12013年7月至2019年4月的医疗费12536.6元及利息595.3元(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利率极端值清还之日止);2、判令被告、案外人王某在已继承的财产范围内向原告黄宝怡返还黄沛雄2013年4月至2014年2月的社保费7200元及利息2052元(利息暂计至起诉日,利息计算至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在已继承的财产范围内向原告黄宝怡返还黄沛雄补缴2003年至2004年社保欠费2461.2元及利息1033.7元(利息暂计至起诉日,利息计算至还清之日止);4、判令被告在已继承的财产范围内向原告返还黄沛雄2014年1月至2019年4月的生活费19855.94元及利息943元(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计算至清还之日止);5、判令被告向原告黄宝怡返还黄沛雄的丧葬费1207元;6、判令被告向原告黄宝怡返还黄沛雄的养老死亡一次性待遇内的丧葬费24654元;7、判令被告在已继承的财产范围内向原告黄宝怡返还黄沛雄2011年11月14日住院费4000元及利息1710元(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等。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以(2020)粤0105民初2515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告黄宝怡未能举证黄沛雄生前与其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即使原告在黄沛雄生前确实为黄沛雄支付过部分生活费、医疗费、社保费以及死亡后的部分丧葬费用,亦是基于亲情关系而自愿支付,并非垫付。根据两级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无论被告、案外人王某对黄沛雄是否履行了照顾义务,并不影响其两人分别按医嘱继承两被继承人的遗产,原告黄宝怡要求被告、案外人王某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返还其曾经为黄沛雄支付过的款项及利息没有依据,并判决驳回原告黄宝怡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黄宝怡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广州市荔湾区彩虹街冼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9年12月27日出具《情况说明》,内容为原户籍居民黄沛雄,2012年11月因患有脑出血而右手失去活动能力。2014年1月,黄沛雄的妻子梁瑞华因癌症去世。此后,黄沛雄办理低保申请或续期及残疾补贴、节日慰问等事项均由黄沛雄的姐姐黄宝怡办理。据黄沛雄邻居反映,黄沛雄生前的生活照料均由其哥哥黄某1及姐姐黄宝怡照顾。2019年4月15日,黄沛雄因病去世,其丧葬事宜均由黄沛雄的姐姐黄宝怡及哥哥黄某1代为办理。居委在2019年4月前,未曾见过黄沛雄的女儿与居委会联系。特此说明。
据两原告提供2017年10月7日的被告微信朋友圈截图内容为一直以来我都是不出声,但大家是非黑白都不分,我就让你们看清事实,关于我爸爸,从小到大你有没有尽到为人父为人丈夫的责任?这么多年来,你都做了什么,在那个监狱中度过了多少年?到现在还不悔改?你家姐帮你帮到周围中伤我们两母女?这是一个长辈该做的事?想当年我妈妈让你在档口帮忙,看在亲戚份上,你过离做唔到野都算,仲拿我妈的衣服去送人都算,我是从好小的时候已经不喜欢我姑妈,我妈一直没有说你们的不是,我就是不喜欢这个人的所作所为,你怎么对我你自己心理最清楚,当然对我好对我有恩的我都会记得,感谢二伯跟二伯娘跟姑丈,以前对我嘅帮助同好,以前到现在所有一切嘅野都系我妈努力所得,我想问我爸这很多年你干过什么,人在做天在看,会有报应的,你今时今日落得如此下场不要怪人,更怪不了我们,因为你一直都没有付出,西华路那间屋都是我妈可怜你才给你,还有我的堂表们,请用用你们的脑袋,你们的IQ真不敢恭维!不要因为别人的片面之词去看,我让你们看清整件事嘅事实,你们看到请帮我转达给我爸跟黄宝仪看,我不怕当面对质!希望你们积翻d德,毕竟还有后代!
据原告黄某1提供与黄沛雄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8年1月7日、1月27日,2018年2月10日、2月13日、2月15日,2018年9月20日,2018年10月2日、10月6日,2018年12月10日、12月20日、12月22日;2019年1月13日、1月27日,2019年2月2日,2019年3月30日,2019年4月3日,原告黄某1在生活上关心照顾黄沛雄。
据原告黄宝怡提供与黄沛雄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8年9月4日、9月5日,2018年10月18日、10月23日,2018年11月2日、11月5日;2019年3月5日、3月17日、3月29日,原告黄宝怡在生活上关心照顾黄沛雄。
2019年4月16日,原告黄某1在广东××道馆为黄沛雄办理了碑位存放手续。
2019年4月19日,原告黄宝怡与广州市殡仪馆签订《选择性殡葬服务协议书》,办理黄沛雄的殡葬事宜。
据两原告提供的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于2015年1月8日核发的《残疾人证》显示:姓名黄沛雄,残疾类别肢体,残疾等级贰级,监护人黄宝怡。
黄沛雄2018年5月29日至2018年6月6日在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荔湾医院及2019年4月13日在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住院期间,均由原告黄宝怡办理相关手续。
原告黄某1使用号码为136××××2733移动电话在2019年4月13日呼叫120。
据被告提供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出具的《广东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显示:手机号码136××××5238,于2019年9月7日交付30元通信业务费,购买方为徐美霞。
据被告提供的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出具的《广东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显示:手机号码189××××8412,于2019年9月12日交付滞纳金13.51元,购买方为刘泽文。
据黄沛雄158××××1920的电话通话记录明细显示与136××××5238通信记录如下:2018年9月1日主叫3分13秒、8分20秒、1分52秒、7分14秒、1分28秒、22秒、3分…、45秒,9月7日主叫3分28秒,9月2日1分37秒,9月14日43秒,9月16日主叫4分51秒,9月21日主叫18秒;2018年10月4日主叫1分2秒,10月13日主叫2分29秒,10月20日主叫45秒、10月21日主叫2分10秒、30秒、10月26日主叫2分25秒,2018年11月8日主叫56秒、11秒;2019年2月24日被叫2分55秒、1分3秒、3分25秒,2019年3月36日主叫18分29秒。
据黄沛雄158××××1920的电话通话记录明细显示与189××××8412通信记录如下:2018年9月14日被叫1分32秒,9月15日主叫4分19秒,9月16日被叫49秒、主叫22秒,9月21日被叫58秒、被叫38秒,9月27日被叫2分57秒;2018年10月7日被叫1分26秒、22秒、主叫21秒,10月13日被叫23秒,10月27日主叫19秒、22秒;2018年11月14日主叫17秒,11月8日主叫3分11秒、31秒、13秒,11月23日主叫2分27秒、5分4秒,11月24日被叫45秒;2018年12月9日主叫2分7秒;2019年1月8日主叫3分11秒,1月12日主叫2分1秒。
诉讼中,两原告与被告均确认被告在2019年5月28日领取抚恤金49308元。
两原告表示如抚恤金为遗产则按遗嘱由原告黄某1继承,原告黄宝怡的份额不主张。抚恤金没有主张处理过。如果不按遗产继承,可以参照继承法继承,被告没有尽到赡养义务,而两原告尽到主要扶养义务,如果两原告败诉对两原告不公平。
被告表示抚恤金不属于被继承人黄某1的遗产或继承的财产。抚恤金是给予被继承人直系亲属的安慰款,是直接属于直系亲属的财产,性质不属于继承遗产范围。两原告在涉案所谓遗嘱事项已经另案处理,且已经履行完毕,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就同一事项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诉讼。两原告一直认为被告与黄沛雄关系不好,都是两原告单方认为,并非事实。本案事实就是黄沛雄生前与被告关系挺好,写遗嘱就是被告母亲在与黄沛雄喝茶的时候写的。被告作为女儿没有与黄沛雄居住在一起,所以对死者发病是不知情,两原告是后续送黄沛雄去医院和丧葬,但两原告之后一直隐瞒被告黄沛雄死亡后及阻挠被告参加葬礼。即使双方核对电话记录,但有一个事实可以确定的是黄沛雄病危的时候两原告却没有通知被告,从各个案件来看实际两原告就是为了涉案房产,所以是非清楚,两原告也有不足的地方。被告的丈夫移动电话号码为189××××8412。
本院认为:被继承人黄沛雄去世后,被告领取了社会保险机构发的抚恤金49308元,两原告与被告均予以确认,故本院予以认定。社会保险机构因被继承人黄沛雄死亡而核发的抚恤金,并不属于被继承人黄沛雄的遗产。两原告主张两原告对被继承人黄沛雄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被告对被继承人黄沛雄没有尽到赡养的义务,要求全额取得被继承人黄沛雄的抚恤金。被告表示不同意。从两原告与被告举证的证据反映,黄沛雄生前在2014年7月1日立下第一份《遗嘱》后也没有向被告提出要求赡养的意思表示;在两原告与被告的多次诉讼中,并未在已生效的判决书中认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被告对被继承人黄沛雄存在不履行赡养义务的事实;从黄沛雄的移动电话通话记录反映黄沛雄生前与被告及前妻也并非断绝联系,仍然保持着联系方式;同时从黄沛雄在2018年1月22日调整其遗嘱财产继承内容反映,黄沛雄与被告之间的关系得到了较大的改善,鉴于两原告在被继承人黄沛雄生前对其给予关心照顾,去世后为其办理丧葬事宜,因此结合本案的实际,该抚恤金的分割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遗产继承的方式及兼顾其他亲属的原则进行分割,酌定由两原告各分配5000元,被告分配39308元为宜。两原告要求分割全部抚恤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一千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继承人黄沛雄的抚恤金49308元,由原告黄某1分配5000元,原告黄宝怡分配5000元,被告黄某2分配39308元。
二、被告黄某2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5000元给原告黄某1,返还5000元给原告黄宝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16元,由原告黄某1负担233元,原告黄宝怡负担233元,被告黄某2负担50元。上述受理费已由两原告预交443元。原告黄某1、黄宝怡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73元直接向本院缴纳。被告黄某2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应负担的受理费50元直接支付给原告黄某1、黄宝怡。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
审判员李志勇
书记员刘志怡
翁豌婷
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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