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实务研究539字数 562阅读模式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离婚纠纷(2021)辽0882民初3646号

原告迟某,女,197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营口市站前区,住盖州市。
被告陈某,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告称被告爱喝酒,酒醉后经常殴打原告,2020年4月15日,被告酒醉后,原告无奈之下只好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原告称双方夫妻关系续存期间,为被告婚前购买的房屋共同还贷,双方养牛,在原告2020年4月15日离家时,尚有牛13头,双方有车辆2台,原告称双方夫妻关系持续期间向被告哥哥借款11万元,向被告表弟借款5万元,向原告母亲借款32000元,原告称被告在2020年8月份将牛出卖7头已将欠被告哥哥和表弟的借款偿还完毕,双方已还原告母亲2万元,还欠原告母亲12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再婚,但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在生活中虽有些摩擦,但并未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如果双方能够互相体谅,互相关心,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称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迟某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被告各自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兴华
书记员乔奇

2021-07-27

(本文来自于网络,本网转载出于学习之目的,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