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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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故意伤害罪(2021)辽0111刑初162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某,男。因本案于2021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3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苏家屯区看守所。
辩护人艾月,辽宁一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14日18时左右,被告人梁某某在沈阳市苏家屯区陈相街道就餐时,与被害人赵某发生口角,并被赵某用拳头打倒,后赵某离开。当日22时左右,被告人梁某某在崔某的陪同下,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陈相街道小陈相屯村孤家子屯赵某母亲家中,被害人赵某得知后,赶到其母亲家中,梁某某和赵某发生争吵并厮打,被告人梁某某持张丽娟家中菜刀将被害人赵某头面部砍伤。经鉴定,赵某面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头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0年11月14日,被告人梁某某被沈阳市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崔某、张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赵某陈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及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一人轻伤后果,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成立。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且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到沈阳市苏家屯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报到)。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智博
人民陪审员何薇
人民陪审员张桂香
书记员尹金金

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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