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检察院以富平检刑诉(202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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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平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故意伤害罪(2021)陕0528刑初104号

公诉机关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2021年4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富平县某某某某局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1994年12月3日,被告人因犯刑讯逼供罪被韩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1996年5月25日,被告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某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9年刑满释放。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某某某某局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某某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

审判长戴乐丫
人民陪审员邢华锋
人民陪审员姜转
法官助理王国庆
书记员杨梦婷

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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