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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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危险驾驶罪(2021)沪0118刑初76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洪某某。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洪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洪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朱秀玲
书记员张漪

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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