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危险驾驶罪(2021)吉0281刑初314号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姜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姜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张根生
书记员马艺鸣
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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