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某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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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2021)辽0106刑初563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静某某,男,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沈阳千足行足疗中心的老板和实际经营者,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现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1年3月24日被抓获,同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本院认为,被告人静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静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鉴于被告人静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静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24日起至2021年12月23日止,罚金款已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静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六百零一元,依法上缴国库(已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晓满
书记员孙鸿雁

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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