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诈骗罪(2021)鲁1329刑初393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沭县看守所。
辩护人殷方方,山晟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振华,山晟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经审理查明,2010年以来,被告人蒋某某通过“世纪佳缘”相亲网站结识多名异性,并以谈恋爱的名义与多名异性交往。在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蒋某某以公司经营等为由向相亲网站结识的异性及熟人借款或借信用卡套现,后更换联系方式、冒用他人身份逃匿。经查,蒋某某共诈骗20.8万元。
1、2010年8月份左右,蒋某某通过“世纪佳缘”相亲网站结识赵某,并以谈恋爱的名义与赵某交往。后蒋某某以做培训公司、到济南开网站等为由,多次骗取赵某现金及赵某及其同事的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建设银行等多张信用卡,将信用卡额度全部套现。蒋某某为骗取赵某信任,谎称要与其结婚,并向赵某出具15万元的借条,后更换联系方式,消失不见。
2、2014年左右,蒋某某通过“世纪佳缘”相亲网站结识张某某,并以谈恋爱的名义与张某某交往。蒋某某在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以做培训公司经营等为由向张某某借款4万元,后更换联系方式,消失不见。
3、2012年左右,蒋某某在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以投资的名义借用胡某民生银行、兴业银行的信用卡刷卡套现1.8万元,后未归还即更换联系方式,消失不见。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银行交易明细、信用卡记录、信用卡交易记录、欠条复印件、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辨认笔录;证人张某1、张某2等人飞证言;被害人赵某、胡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采纳。
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0日起至2025年1月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蒋某某退赔被害人赵某损失15万元、退赔张某某损失4万元、退赔胡某损失1.8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王兴成
人民陪审员李宁
人民陪审员李宝伟
法官助理杨希
书记员胡尊艳
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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