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1与马某2、马某3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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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婚约财产纠纷(2021)青02民终3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1,女,1964年8月29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2,女,1999年9月12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3,男,1991年12月10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马某2和被告马某3经人介绍认识,后确认恋爱关系,被告送给原告订婚礼1万元及衣物等。之后又送给商定的彩礼15万元,被告返回给回礼1万元,实际送给礼金人民币14万元。于2018年农历腊月依照民族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双方未领取结婚证而同居生活。2020年7月28日,被告马某1将被告马某2以看病为由从原告家带走,回娘家居住至今。2020年10月12日马某3诉至平安区人民法院要求马某1与马某2返还彩礼,经审理我院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2020)青0203民初13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马某1、马某2共同返还给马某3彩礼14万元的50%,即7万元。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书已生效,现该案件已由马某3申请执行。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本案涉及的陪嫁品(金首饰和家具)已在(2020)青0203民初1343号案件中作出处理,折抵部分彩礼,同时,原告马某1、马某2在(2020)青0203民初1343号案件中也没有举出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法庭提交新的证据,也无新的事实出现。故,对被告马某3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抗辩理由,法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马某1、马某2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625.00元,由马某1、马某2负担。

审判长李延萍
审判员林海
审判员马秀英
法官助理田蕾
书记员李桂芳

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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