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离婚纠纷(2021)豫1623民初3799号
原告:秦某,女,汉族,1989年10月6日生,户籍地址商水县,现住商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鹏飞,河南维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洪某1,男,汉族,1988年4月14日出生,住商水县。
本院认为,原、被告二人已结婚多年,且生育有两个孩子,二人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离婚应当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依据,原告秦某所举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本院对原告秦某要求与被告洪某1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秦某与被告洪某1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魏建军
书记员梁蒙蒙
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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