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抚养费纠纷(2021)云2331民初1108号
原告:杨某,女,2002年5月2日生,彝族,云南省楚雄市人,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学生,住楚雄市。
被告:李某,女,1978年11月18日生,彝族,云南省禄丰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禄丰市,系原告之母。
本院认为,对于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原告起诉时已成年,且不存在不能独立生活的法定事由。原告起诉主张,由被告支付其学习期间生活费的诉讼请求,缺乏充分的事实和理由,本院依法不予支持。鉴于原告在校学习生活,被告应当多给予关心和帮助。
综上所述,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收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加会
书记员杨宇航
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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