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2021)甘2926刑初32号
公诉机关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郁某某,男,生于1994年8月18日,汉族,初中文化。2020年12月13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被某县某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县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男,生于1990年5月9日,汉族,大学本科。2020年12月11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某县某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县看守所。
辩护人妥某某。
被告人崔某,男,生于1984年8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2020年12月13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某县某局取保候审,2021年7月1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某县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某,男,生于1989年6月12日,东乡族,小学文化。2020年11月18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某县某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县看守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郁某某、黄某、崔某、马某某的供述,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扣押、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证人陈某某证言,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郁某某、黄某、崔某、马某某的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提请本院对被告人郁某某、黄某、崔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马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郁某某、黄某、崔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在庭审中,被告人郁某某、黄某、崔某、马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在量刑答辩中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辩护人认为,本案应当区分主从犯,黄某则处于从犯地位,且黄某具有自首情节,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法庭对黄某宣告缓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被告人马某某通过微信群认识被告人黄某(微信名“蛮大人”),黄某介绍马某某前往天津办理自己户名的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结算卡、U盾、公章、私章售卖给被告人崔某,承诺其可获得每套2.6万元的报酬。2020年3月,马某某前往天津,被告人崔某接站并安排住宿,后在被告人郁某某的陪同下前往山东菏泽,共向山东省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申请办理了“菏泽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菏泽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菏泽某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公司法人代表均为马某某,后马某某将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银行卡等资料交给郁某某。
2020年6月初,被害人张某在家里上网时,点击一张APP二维码后,被骗56721元,收款名为陈某某的中信银行账户。经查,2019年许,被告人陈某某微信认识“蛮大人”(经查系被告人黄某),“蛮大人”介绍陈某某前往天津办理自己户名的电话卡、银行卡、营业执照售卖给被告人崔某,承诺26000元报酬。2020年4月,陈某某前往天津,在崔某的陪同下,共向天津市静海区政务中心申请办理了“天津市静海区某副食店”、“天津市静海区某建筑材料店”、“天津市静海区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公司法人代表均为陈某某。后陈某某将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银行卡等资料交给崔某,崔某支付700元劳务费,后崔某将陈某某的证件交给郁某某,郁某某给其2000元报酬。
上述事实,被告人郁某某、黄某、崔某、马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郁某某、黄某、崔某、马某某的供述,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扣押、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证人陈某某证言,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郁某某、黄某、崔某、马某某为非法获利,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四被告人到案后均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因本案第二起犯罪事实于2020年10月27日被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崔某撤销缓刑,对其所有的犯罪事实合并进行判决,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折抵刑期一日。根据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郁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止)。
被告人黄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止)。
撤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刑初字739号刑事判决主文中被告人崔某犯买卖国家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被告人崔某犯买卖国家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起至二〇二二年七月九日止)。
被告人马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止)。
二、依法没收随案移送的手机六部、银行卡14张,钱包一个,驾驶证一本。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唐占武
审判员马忠吉
审判员马林祥
书记员江佳欣
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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