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2021)云2624民初573号
原告:麻栗坡县远艺五金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城北开发区。
经营者:杨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624MA6LMTC10E。
被告:田某坤,男,汉族,云南省麻栗坡县人,住麻栗坡县。未到庭。
本院认为,麻栗坡县远艺五金建材经营部提供的《借条》及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能够证明田某坤欠麻栗坡县远艺五金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款15200.00元的事实,该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形式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5年3月,被告田某坤陆续从原告麻栗坡县远艺五金建材经营部处购买钢材、铝合金等建材,2019年12月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建材款17000.00元,为此,被告出具一张《借条》给原告收执,约定2019年12月30日前还清所有建材款。截止2020年11月25日,田某两次代被告向原告还款1800.00元,被告仍欠原告15200.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不支付剩余款项,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关于麻栗坡县远艺五金建材经营部请求田某坤支付15200.00元建材款是否应当予以支持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本案麻栗坡县远艺五金建材经营部已按约定将标的物交付给田某坤,田某坤应按约定支付买卖合同款。麻栗坡县远艺五金建材经营部请求田某坤支付15200.00元建材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田某坤经本院传票传唤,其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田某坤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麻栗坡县远艺五金建材经营部建材款15200.00元。
案件受理费360.00元,减半收取180.00元,由田某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高忠明
书记员沙文雯
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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