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危险驾驶罪(2021)辽0293刑初52号
公诉机关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松某,男,1982年9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兴安盟,现住辽宁省大连市。因本案于2020年7月28日、2020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松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松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蒋春艳
书记员陈迎雪
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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