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任某、任某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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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湘0623民初1584号

原告:湖南华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华容县章华镇迎宾北路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077169103L。
法定代表人:何卫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雄,该公司员工。
被告:任某,男,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
被告:任某1,男,199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4日,被告任某向原告华容农商行申请贷款240000元,并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合同项下最高借款本金额度为240000元,使用上述额度期限自2017年5月4日起至2019年5月4日止,在上述期限内,借款人可循环使用上述借款额度,但不得超过最高借款额度,单笔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且不能超过剩余使用期限,每笔借款的起始日、到期日、期限、利率、金额以债务人签字确定的放款确认书或相关债权凭证为准;合同项下借款自实际借款日起按日计息,按季结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放款确认书或相关债权凭证的约定利率与合同不一致的,以放款确认书或相关债权凭证为准;合同期限内贷款执行固定利率;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对应账户进行监管,并直接从监管账户直接扣收应付款项;合同项下借款由保证人任某1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日,原告与被告任某1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担保的主合同为原告与被告任某于2017年5月4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自2017年5月4日起至2019年5月4日止,债务人任某在原告处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形成的债务包括最高债务本金240000元、利息、逾期利息、罚息、滞纳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同日,原告向被告任某发放了借款,被告任某在放款确认书上签名捺手印,放款确认书载明借款金额240000元,借款日期2017年5月4日,借款到期日期2018年5月4日,年利率9%(月利率7.5‰)。
借款期间,被告仅偿还借款利息1690.31元,截至2017年6月1日未偿还利息为49.69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收,被告于2019年12月15日偿还借款本金2000元,剩余借款本息未清偿。
另查明,原告就本案借款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起诉被告任某、任某1,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裁定按撤诉处理。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最高额借款合同、便民卡放款确认书、贷款利息计算表、最高额保证合同、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任某向原告华容农商行申请贷款,并签订借款合同,借贷意思表示真实明确,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形成了合法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原告依约发放了借款,被告应当依约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合同到期,被告未按约定还本付息,应当依法承担逾期还款责任。原告请求被告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7.5‰支付利息,不违反合同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的保证责任。原告与被告任某1签订了保证合同,应当认为被告任某1为借款人任某担保的意思表示明确,与原告成立保证合同关系。原告已在保证期间内要求被告任某1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现原告请求被告任某1依法承担保证责任,符合合同规定和法律规定。综上,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解释》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任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华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8000元及利息(至2017年6月1日的利息为49.69元,自2017年6月2日起至2019年12月15日的利息以24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7.5‰计算,自2019年12月16日起的利息以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7.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任某1对上述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任某1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在清偿范围内向被告任某追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870元,减半收取计2435元,由被告任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郝海云
法官助理龚娟
书记员张曼妮

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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