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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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危险驾驶罪(2021)沪0118刑初75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
辩护人沈阳、王渊,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的供述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情况,案发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徐某某曾因酒驾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应当从重处罚。关于辩护人以被告人徐某某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等为由,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且于法不悖,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障公共交通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诫勉语:徐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汪爱珍
法官助理刘艳敏
书记员刘艳敏

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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