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樊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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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离婚纠纷(2021)辽01民终96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博克,辽宁明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樊某,女,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通过网络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无婚生子女,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于2020年4月7日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并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足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准予。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补偿每月600元还贷款的诉讼请求,被告予以认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予以允许。关于原告主张分割夫妻共同债务225334.67元的诉讼请求,因该债涉及案外人利益,不予合并审理,原告可另案告诉。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家门损害2984.99元的诉讼请求,原告的诉讼请求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案系离婚案件,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予合并审理,原告可另案告诉。关于被告主张分割共同财产55000元钻戒的诉讼请求,因该钻戒系原告婚前购买赠与给被告,系被告婚前个人财产,被告主张分割钻戒没有法律依据。关于被告要求返还彩礼80000元的诉讼请求,根据法律规定,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应当予以返还,本案原、被告登记结婚后虽然共同生活,但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彩礼应当适当返还,结合本案具体情况,酌定原告返还被告彩礼20000元。关于被告主张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个人财产偿还原告婚前个人房产、车辆贷款的意见,因该笔费用已经实际支出,不属于财产分割范围,被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关于上诉人提出判令被上诉人返还彩礼8万元的上诉请求,经查,一审法院依据双方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等事实,认定彩礼应当适当返还并酌定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彩礼2万元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提出价值5.5万元钻戒依法分割的上诉请求,经查,一审法院依据该钻戒系上诉人婚前购买赠与给被上诉人等事实,认定该钻戒系被上诉人婚前个人财产,上诉人主张分割钻戒没有法律依据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支付婚姻存续期间用共同财产偿还其个人房产、车辆贷款总额的二分之一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洋
审判员刘晶
审判员吴永梅
书记员万柳

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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