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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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离婚纠纷(2021)辽0882民初3664号

原告陈某,女,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
被告雷某,男,196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陈某与被告雷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生育两名子女,均已成年,原告称因感情不和,于2019年4月18日双方开始分居,原告于2020年5月份到本院要求离婚,但被判决驳回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庭审原告称双方无债权、无债务、无财产。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结婚时间较长,但双方并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原告在2020年5月份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双方仍然未真正和好,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被告经合法传唤不到庭应诉,是对自己抗辩权利的放弃,本院认为双方已无共同生活的必要,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雷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被告各自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兴华
书记员乔奇

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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