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离婚纠纷(2021)辽0115民初3495号
原告:薛某,男,1966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
被告:肖某,女,196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在沈阳市辽中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系二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继续生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对原告提供的案件事实依法予以认定。原、被告系二婚,婚后生活期间未能建立起真诚的夫妻感情,双方产生矛盾后,互相并不能谅解,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对原告的离婚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薛某与被告肖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被告各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佟助刚
法官助理张元峥
书记员王一帆
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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