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2021)内2222民初1759号
原告:陈某,通辽市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告:包某,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7日,被告包某从原告陈某赊购土豆,价款为人民币(下同)6950.00元,向原告陈某出具了1枚6950.00元的欠据,约定:还款日期为2019年12月30日。后经原告陈某向被告包某催要欠款无果,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包某欠原告陈某土豆价款的事实,由其出具的欠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案涉欠据未记载利息约定,故原告的利息诉求不予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95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包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陈某土豆款6950.00元。
二、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包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宝山
审判员哈达础鲁
人民陪审员金桂兰
书记员乌云塔娜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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