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兰某、郑某遗赠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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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遗赠纠纷(2021)吉0681民初856号

原告:王某,女,197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兰某,女,193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临江市。
被告:郑某(郑智琼),女,199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兰某系郑砚露母亲,郑某系郑砚露女儿。郑砚露与王某原系再婚夫妻,两人婚后无子女并于2013年11月20日办理离婚登记。两人离婚后同居,未办理复婚登记。郑砚露患病后,王某对其进行照顾。
2021年5月27日,郑砚露立打印《遗嘱》一份,称:我立此遗嘱,对我的所有房产做以下处理,坐落在临江市解放街3委1×组宏大1号楼03030×,房产证号:2265000249××。此房产是我和我女儿郑某一人一半,上述房产属于郑砚露所拥有的产权全部由我前妻王某继承,除王某以外任何人没有继承权。从现在起本人的医药费、生活费及身故后所有事宜都有王某承担。母亲兰某现居住此房产,直到母亲去世以后才可以处置产权,母亲在世时任何人无房产的处置权。我立此遗嘱时头脑清醒,没有欺诈胁迫,是我本人自己的意愿。郑砚露在立遗嘱人处签名捺印,张永春、郝文秀在见证人处签名捺印。2021年6月16日,郑砚露因肺恶性肿瘤死亡。
本案诉争房屋位于吉林省临江市解放街3委1×组宏大1号楼3单元30×室(产权证号为吉2020临江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第XXXX号,面积77.53平方米),登记权利人为郑砚露、郑某共同共有。
王某明确表示自己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系遗赠纠纷。郑砚露作为成年人,有权利通过遗嘱形式将自己的合法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根据王某提交的视频资料,郑砚露在立《遗嘱》时意识清醒,能自己朗读《遗嘱》内容后签名捺印并注明年、月、日,且有两名成年人在郑砚露所立打印《遗嘱》的见证人处签名捺印,该《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郑某、兰某也未对该《遗嘱》提出异议,故本院确认郑砚露所立《遗嘱》有效,认定郑砚露已经通过《遗嘱》将自己的财产遗赠给王某。现王某以诉讼形式表示接受遗赠,因郑砚露与郑某共同共有诉争房屋,故郑砚露对诉争房屋享有的二分之一份额应当归王某所有。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郑砚露所立《遗嘱》有效;
二、位于吉林省临江市解放街3委1×组宏大1号楼3单元30×室(产权证号为吉2020临江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第XXXX号,面积77.53平方米)房屋属于郑砚露的二分之一份额归王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淑敏
书记员林冬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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