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婚约财产纠纷(2021)辽01民终95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某,女,汉族,住沈阳市辽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绍合,男,汉族,住沈阳市辽中区,系辽宁省合同法研究会推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男,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韩某、姜某经人介绍在2020年8月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20年10月4日韩某、姜某双方家长见面吃饭时,韩某母亲按习俗给付姜某彩礼款10001元。韩某为结婚购买了婚戒,韩某、姜某拍摄了婚纱照并有过同居生活,但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韩某起诉要求姜某返还彩礼款10001元。
一审法院认为,婚前给付是一种附结婚条件的赠与。彩礼的给付以双方结婚为目的,是双方自愿平等基础上的赠与行为,彩礼给付的前提是双方缔结婚姻关系。本案中韩某、姜某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后结婚意愿明确,韩某为结婚购买了婚戒,双方拍摄了婚纱照并有过同居生活,但韩某、姜某双方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对于姜某辩称10001元是韩某母亲给付的同居费用,且在同居期间花销了,但姜某未就上述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且婚前同居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故对姜某的抗辩理由,不予以采纳。因韩某、姜某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故对于韩某主张姜某返还婚前给付彩礼款的诉请,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婚约财产即生活中所称彩礼,具有时间性、目的性、条件性和人身性等实质特征,是特定男女在结婚以前,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达成婚约合议后男方按照习俗向女方给付一定的财物。关于上诉人姜某主张被上诉人韩某母亲给付上诉人的10001元单纯是一种赠与,不应该认定为彩礼的问题。上诉人、被上诉人均认可,上诉人收到的10001元为双方亲属参加的会亲仪式上,被上诉人母亲给付上诉人装有10001元的红包。结合该钱款给付的时间和场合,能够判定被上诉人母亲给付的钱款具有为达成婚约合意所给付的性质,上诉人该主张不能成立,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姜某主张上诉人已经在共同生活期间将10001元钱花费完毕,不应返还的问题。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该钱款花费用于上诉人、被上诉人二人的共同生活。上诉人该主张不能成立,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姜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姜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孙硕
审判员洪淳
审判员赵楠楠
法官助理彭博
书记员侯书颖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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