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盗窃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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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盗窃罪(2021)辽0106刑初543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8月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自由媒体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捕前住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监视居住,2021年7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郎禹楠,系辽宁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已将盗窃物品返还被害人,又能积极交纳罚金,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有关上述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抚顺市东洲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同意给予王某某矫正,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王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到抚顺市东洲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罚金款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马腾飞
书记员郭超

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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