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离婚纠纷(2021)辽0882民初3709号
原告曹某,女,199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大石桥市,现住大石桥市。
被告吕某1,男,198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生育一女吕某2,原告称被告长期在外生活不回家,双方从2018年2、3月份开始分居至今,被告对此予以否认,认为被告常年在外地工作,双方不属于分居。双方婚生女现和被告父母生活,孩子在汤池小学读二年级。双方均不同意直接抚养孩子。双方自认无财产、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虽然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且双方均不同意直接抚养孩子,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曹某要求与被告吕某1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被告各自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兴华
书记员乔奇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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